为做好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个体防护装备规范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教学科研实验有序进行,现开展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专项治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校院(系)、直属科研单位化学化工类实验室,以及需穿戴个体防护装备的实验室。
二、治理内容
实验服(防护服)、护目镜、实验手套以及其他个体防护装备佩戴情况。
(一)化学化工类实验室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区以及开展实验时,是否穿着实验服(防护服);
(二)开展涉及有机合成、有机溶剂、液体或者碎屑飞溅的实验时,是否佩戴护目镜;
(三)运送危险废物时,是否穿着实验服、佩戴实验手套;
(四)开展其他需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的实验时,是否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三、工作安排
各单位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集中开展自查。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专家组将于4月12日起开展专项检查及整改落实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违规处罚
二级单位自查过程中,发现同一人员2次及以上未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时,暂停该人员开展实验1周,并做书面检查。发现同一实验室3人次及以上未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时,暂停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1周,封闭实验用电插座,并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做书面检查。
(二)校级核查
校级安全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情况时,暂停违规人员实验1周,暂停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1周。违规人员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对各单位核查情况进行公示。
五、材料提交
请各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前将自查情况汇总(含检查情况、违规情况、处罚情况等)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盖章版送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科。
联系人:曹 然 caoran@buc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