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规范、高效地开展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成立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张新生
副主任:刘骥翔,陆 军
委 员:李 颖,刘莲英,舒心,王峥,殷雄,杜增智,王中秋,周昕,陶贞旭,刘惠玉,赵娜娜,隋丹丹,杨贵燕,张浩军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
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满足教学及科研需求,根据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动管委)负责对本校教学、科研等过程中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动管委相关工作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
第五条 动管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验动物房负责人、实验动物使用代表、兽医和校外专家组成。动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六条 动管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动管委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动管委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动管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委员中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职务变动时,由接任人员自然递补。
第八条 涉及实验动物的各教学和科研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专、兼任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全面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实验动物管理体系。
第十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实验动物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动物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实验动物相关事项。涉及重大事项时,须报送“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决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